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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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441號
原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鄭羽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樹林分行間確認存款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書記官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