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1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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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交字第16號抗告人即原告 涂嘉文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市歸上列抗告人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2月12日所為109年度交字第1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書記官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