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6號聲請人 白思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書記官張雅雯┌───────────────────────────────────────────────┐│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 林明新 │花蓮二信建國分社│民國104年8月31日│57,550元│0000000│00000000││││││││013045│││││││││├──┼───────┼────────┼────────┼───────┼─────┼────┤│002│亞異食品有限公│花蓮二信田蒲分社│民國104年9月5日│30,260元│533467│070-031-│││司( 吳素華 )│││││000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