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4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47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邱顯仁 債務人 簡鈺 嬪債務人簡 榮富 債務人 莊慧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柒仟壹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司法事務官李建億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47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莊慧媚、簡│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4年1│年息1.76%│││97124│榮富、簡鈺│2月1日起│2月22日止││││元│嬪├──────┼──────┼───────┤││││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5年3│年息1.69%│││││2月23日起│月29日止│││││├──────┼──────┼───────┤││││自民國105年3│至民國105年5│年息1.62%│││││月30日起│月19日止│││││├──────┼──────┼───────┤││││自民國105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2.62%│││││月20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莊慧媚、簡│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7124│榮富、簡鈺│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嬪│││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