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934號聲請人 余景登 律師(被繼承人 阮瑞恩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阮瑞恩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元(含已代墊及預估之必要費用)。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阮瑞恩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1年度司繼字第491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阮瑞恩(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101年12月27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該裁定確定後,聲請人履行遺產管理人職務,審閱鈞院102年度司繼字第491號裁定、聲請核發裁定確定證明書、審閱確定證明書、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閱覽101年度司執字第134002號卷宗、向鈞院聲請公示催告、審閱鈞院102年度司家催字第145號裁定、辦理登報、陳報遺產清冊、向國稅局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遺產相關資料、審閱被繼承人99、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贈與等遺產相關資料、申報遺產稅、審閱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登記簿謄本、向屏東縣東港地政事務臨櫃申請遺產管理人登記及臨櫃確認已完成遺產管理人登記、致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調查被繼承人保險相關事宜及審閱覆函資料、致函屏東監理站查詢被繼承人車輛及欠稅資料及審閱覆函資料、請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向聲請人報明債權、向被繼承人之原繼承人查詢被繼承人遺產等項,共計耗時950分鐘,支出費用新台幣(下同)1,512元,為確定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報酬及支付費用償還,於遺產管理完畢前,經強制執行程序參與分配或以遺產清償等,而有聲請核定之必要,狀請就聲請事項,准予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及支出費用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29條、第1132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被繼承人阮瑞恩死亡後,其繼承人均已死亡或拋棄繼
承權,且未經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而由本院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情,業據提出本院102年度司繼字第491號家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堪認為真實。準此,聲請人顯難召開親屬會議酌定其管理遺產之報酬,是其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本院酌定報酬,洵屬有據。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除上述裁定外,另據其提出遺產
管理人職務執行表、管理費用支出表、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狀、閱卷聲請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34002號規費繳款收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履勘函、土地及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本院102年度司家催字第145號裁定、公告、登報證明、廣告費收據、遺產清冊陳報狀、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遺產相關資料函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苓雅稽徵所覆函、99、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納稅義務人欠稅查復表、申報遺產稅函、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戶籍謄本、查詢被繼承人保險相關資料函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覆函、查詢被繼承人車輛及欠稅相關資料函及屏東監理站覆函、請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報明債權函、向被繼承人之原繼承人查詢遺產函等件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
㈢本院審酌:依聲請人編列之遺產清冊,被繼承人之遺產僅
有不動產土地5筆,並經強制執行在案,而除強制執行債權人外,尚無其他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否受遺贈之聲明,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2年度家催字第
145號公示催告事件之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1紙附卷可參,顯見本件遺產法律關係尚屬單純;其所代墊之必要費用及預估後續執行之必要費用數額不多,應整體併入酬金內給付;綜上,本件遺產管理事件內容尚屬單純,及聲請人所為之管理多屬例行化之公式行為,其撰狀之份數、耗費之勞力、心力程度應非甚鉅等情,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含已代墊及預估之必要費用)應以40,000元為適當。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27條第4項、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聰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