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924號聲請人 謝勝合 律師(被繼承人 彭王春葉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擔任彭王春葉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叁萬貳仟元(含已代墊及預估之必要費用)。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彭王春葉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101年度司財管字第5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彭王春葉(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95年2月19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確定,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申請戶籍資料、地籍謄本、向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財產歸屬清單及財產清查、訪查被繼承人最後設籍地址現況以瞭解被繼承人生前遺產情形、代理申報遺產稅、辦理不動產之遺產管理人登記、至銀行、郵局臨櫃申請被繼承人存款餘額證明及辦理存匯款入管理人帳戶、通知債權人屏東縣政府稅務局申報債權、公示催告期間遺產保管及查訪有無債權人或遺贈人等事項,支出費用如下:聲請公示催告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10元、刊登公示催告登報費用1,000元、申請戶籍資料費用255元、申請土地登記簿謄本費用80元、申請被繼承人銀行、郵局存款證明及匯款手續310元、申報遺產稅支出郵資44元,以上共計2,699元,而後尚有代辦事項:清償債務聲請法院裁定變賣遺產、辦理債務清償及遺產移交、陳報管理終結等事項,為確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遺產管理費用之償還,於遺產管理終結前得參與分配,而有聲請核定之必要,爰狀請鈞院就聲請之事項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維權益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29條、第1132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被繼承人彭王春葉死亡後,其繼承人均已死亡或拋棄
繼承權,且未經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而由本院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彭王春葉之遺產管理人等情,業據本院職權查詢101年度司財管字第5號民事裁定及辦案進行簿附卷可稽,堪認為真實。準此,聲請人顯難召開親屬會議酌定其管理遺產之報酬,是其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本院酌定報酬,洵屬有據。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另據其提出民事公示催告聲請狀
、法院規費繳款單、登報證明、廣告費收據、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戶政事務所、地政事務所規費收據、聯邦商業銀行、大眾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華南商業銀行、高雄銀行、郵局收據證明、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屏東縣政府稅務局申報債權函、遺產管理人職務執行表等件影本為證及本院職權查詢本院101年度司家催字第64號民事裁定及辦案進行簿附卷可按,堪信為真實。
㈢本院審酌:依聲請人編列之被繼承人遺產清冊,被繼承人
之遺產僅有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1筆及存款6,101元,合計現值約37,372元,而除債權人屏東縣政府稅務局申報債權外,尚無其他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否受遺贈之聲明,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101年度司家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事件之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紙附卷可參,顯見本件遺產法律關係尚屬單純;又聲請人前聲請公示催告程序費用1,000元,本院於101年度司家催字第64號民事裁定中已明列由被繼承人彭王春葉之遺產負擔,無庸再重複納入計算,故扣除上開程序費用後,其所代墊之必要費用及預估後續執行之必要費用數額不多,應整體併入酬金內給付;綜上,本件遺產管理事件內容尚屬單純,及聲請人所為之管理多屬例行化之公式行為,其撰狀之份數、耗費之勞力、心力程度應非甚鉅等情,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含已代墊及預估之必要費用)應以32,000元為適當。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27條第4項、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聰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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