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六八六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右受刑人甲○○因附表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附表:
┌─────────────┬─────────┬───────────────┐│罪名│宣告刑│案號│├─────────────┼─────────┼───────────────┤│施用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六月│本院八十八年度壢簡第一三一四號│├─────────────┼─────────┼───────────────┤│收受贓物│有期徒刑六年│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三八六號│├─────────────┼─────────┼───────────────┤│竊盜│有期徒刑六月│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0一二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