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
偵字第138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台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又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
337條、第339條之2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2條第3項
、第41條第1項、第51條第10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