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9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9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建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參萬玖仟陸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利息: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自民國107年02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82344元│││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本金│請求金額│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7年02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159966元│││計算之違約金│││││││└──┴─────┴──────────┴──────┴───────┘附件:
一、債務人劉建忠於民國89年11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分0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2月22日止累計710,613元正未給付,(其中159,966元為本金,550,647元為利息(2000/12/11~2018/02/22),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劉建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2月22日止累計329,040元正未給付,其中82,344元為消費款;246,696元為循環利息(2002/7/23~2018/02/22);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