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12號原告 李錦華 被告台灣電力公司第三核能發電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
1日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8,820元,該項裁定業於同年3月6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2紙為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