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259號受罰人甲○○上列受罰人因聲報高豐貿易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違反聲報期限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第1項或第2項聲報期限之規定者,各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高豐貿易有限公司股東於民國93年3月23日選任受罰人為該公司解散之清算人,受罰人於93年3月23日就任,此有股東同意書及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在卷可稽。詎受罰人遲至98年10月19日始向本院聲報,亦有本院收文章所蓋之日期在卷可憑,顯逾聲報期限規定。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民事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