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附民字第150號原告丙○○
戊○○己○○○丁○○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98年度交簡字第188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林三元
法官黃益茂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