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9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94號聲請人宏霖模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德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5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57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5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
法官毛松廷法官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書記官張彩霞┌───────────────────────────────────────────────┐│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9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1│普尼達國際有│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03年11月30日│55,230元│AA0000000││││限公司 陳曉茵 │大園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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