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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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3號原告陳○蓉(姓名住址詳卷)
陳○禔(姓名住址詳卷)共同法定代理人陳○鈞(姓名住址詳卷)原告兼法定代理人吳○如(姓名住址詳卷)被告 顏碧桃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交簡字第54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張菁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書記官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