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4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宗昆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並補提附件之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據繳納聲請費,爰依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清算之聲請。
又聲請人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書記官謝婷婷附件:(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均為民國)⒈郵局、第一銀行、土地銀行之存款餘額證明,結餘日為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⒉富邦產物保險之保單價值證明。
⒊聲請人戶籍所在之臺南市○○區○○路000號房屋為何人所有?並提
出相關證明。⒋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
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舊版為紅色),均為正本。
⒌依聲請人提出之109年8月19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
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非債權人,應提出積欠該銀行債務之相關證明。
⒍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⒎聲請人有無申請各類社會補助?其種類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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