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01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20152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零玖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伍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