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0268號債權人詠朝不動產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夏嘉駒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為何(依聲請狀所載與狀尾用印不一致
)?及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②利息究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
103年11月19日」起算?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書記官廖軒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