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行專訴字第20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3年行專訴字第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20號原告 田蓉蓉 訴訟代理人 嚴國杰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丞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耿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丞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訴外人 田林玉梅 前於民國97年4月30日以「安全沖泡壼」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6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 嗣田林玉梅 將系爭專利申請權讓與原告,並於99年3月12日向被告辦理讓與登記。其後,系爭專利申請案經被告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342759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丞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丞漢公司)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項及第23條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項規定,以102年9月18日(10
2)智專三(一)02060字第1022127042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至6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3年1月22日經訴字第10306100
040號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若本院認定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撤銷,則丞漢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因認丞漢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林洲富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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