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2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2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2774號債權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徐錫祥 債務人 揭茗東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現住所或居所之地址(債務人雖設籍於戶政事務所,但僅係戶籍登記管理需要,並非以久住之意思設籍該地,無從推定其住所)。
二、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如所陳報之住所或居所地址非於本院轄區,依法應駁回本件支付命令聲請,且不退還已繳之裁判費用)。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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