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552號原告 邱瑞麟
陳玉鴛 被告馳逸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韋全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46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不以刑事案件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1年台附字第
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邱瑞麟、陳玉鴛就本院109年度易字第464號被告陳韋全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馳逸貿易有限公司及陳韋全負連帶賠償責任,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江哲瑋法官葉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涵妮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