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附民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130號附民原告 王冠穎 附民被告 羅央華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原簡字第3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梁淑美
法官莊政達法官張婉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雅惠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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