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175號
原   告  李俊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湖昌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算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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