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264號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陳信華
被告 李宜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零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壹仟肆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