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簡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190號

原告 高子庭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教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係就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760號傷害之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3,190元,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簡附民字第52號裁定移送前來。惟本件被告係因傷害原告之身體、健康,而經本院刑事判決其有罪部分為傷害罪,故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乃以原告因被告犯該傷害罪所生之損害而得請求之賠償,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依法免徵裁判費外,其餘原告因被告侵害其身體、健康權以外權利而請求被告賠償財產上損失,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繳納裁判費元。是原告請求財物毀損之賠償200元,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陳明 是否請求此部分賠償,如要請求併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書記官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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