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576號聲請人臺中市大里區立新自.法定代理人 林和順 相對人 陳永喜 原住臺北.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住居所地址寄發重劃區土地分配清冊等函文,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及「遷移新址不明」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已上皆為影本)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查結果,相對人業已於民國(下同)93年3月30日遷出國外,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