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78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玖萬柒仟伍佰叁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捌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及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書記官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