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3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98年度婚字第31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用。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書記官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