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62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2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6262號債權人穎興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渝雲 債務人聯立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詠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玖仟肆佰貳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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