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17號上訴人即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張峰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就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11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4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岳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書記官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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