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保險簡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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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保險簡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保險簡上字第7號上訴人 陳英鳳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 律師被上訴人維琳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家昌 訴訟代理人 陳志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李育信法官秦慧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書記官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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