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419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李慶華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隆竹企業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書記官古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