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9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9738號債權人 林珮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邱仕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利息新臺幣130,000元之計算式。
㈢利息新臺幣130,000元得再請求利息年利率百分之5之依據
。(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