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簡字第147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速偵(士檢明股)字第1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甲○○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纜鉗壹支、十字起子壹支、手電筒貳支、棉質手套貳雙
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
454條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8條、第38
條第1項第2款、第3,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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