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7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7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76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文毅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33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文毅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第(三)項之「行動電話行號」更正為「行動電話型號」外,餘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告拾獲他人遺失之行動電話1支,竟擅自據為己有,自拾得後至108年1月12日為警查獲時止,均未主動向警察機關報告招領,顯見其漠視他人之財產權,法治觀念薄弱,所為實無足取,惟考量系爭行動電話業經被害人領回(見警卷第13頁贓證物認領保管單),併其犯後坦承犯行、前曾犯竊盜罪之素行、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五、本件經檢察官孫昱琦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周麗珍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3370號被告黃文毅男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文毅於民國108年1月7日晚上10時27分許,在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大魯閣棒壘球打擊場中華館」內,拾獲 曾舒旋 所遺失之行動電話1支(廠牌:蘋果、型號:
iphoneXs、白色),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予以侵占入己。嗣經警調閱監視錄影器,始循線查獲。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黃文毅之自白。
(二)告訴人曾舒旋警詢時之指述。
(三)告訴人行動電話行號與IMEI碼。
(四)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
(五)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領據。
(六)被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與車辨畫面。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檢察官孫昱琦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書記官邱鵬璇附錄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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