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9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9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98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林佳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捌佰柒拾肆元及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貳佰肆拾貳元整,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佳慧於089年0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95年03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81,874元整未為清償(含消費款50,872元整、預借現金48,020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173,35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6,632元整及違約金3,0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272,242元整自095年04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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