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9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996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余依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001所示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零柒拾陸元及如附表002所示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附表:│├──┬────────────┬───────────┬───────────┬────┤│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備註││號│(新臺幣)││││├──┼────────────┼───────────┼───────────┼────┤│001│50,871元│95年9月4日起至104年8月│20%│││││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15%│││││止│││├──┼────────────┼───────────┼───────────┼────┤│002│28,077元│95年9月4日起至104年8月│20%│││││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15%│││││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