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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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303號原告星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賢 訴訟代理人 葉俊廷 被告墨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世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訂於民國一0七年十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7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工程法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黃國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