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5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5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65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玉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壹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參萬貳仟陸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肆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貳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貳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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