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嘉交簡字第1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嘉交簡字第1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嘉交簡字第135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姚豊慶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姓名應更正為「姚豊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將被告姓名「姚豊慶」誤寫為「 姚豐慶 」,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蘇姵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書記官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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