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998號債權人 林艶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柏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支票為債務人柏翰工程行司支票,並非黃柏翰,請表明正確之債務人名稱。
二、所有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及利息起算日(應分別自退票日起算利息),若無支票退票理由單者,請另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例如:借貸關係)並改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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