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田忠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田忠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田忠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7月、7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於民國
106年1月6日法授矯字第1050187444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田忠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㈠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3年10月30日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36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5月,嗣於103年11月24日確定;㈡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於104年1月29日以103年度審訴字第202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5月,嗣於104年2月25日確定;上開㈠、㈡案件嗣經新北地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31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㈢經本院於104年8月17日以104年度審訴字第4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嗣於104年9月8日確定。受刑人於104年5月5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
6年9月4日。而受刑人上揭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1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87444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月6日法授矯字第10501874
44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綜上,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祐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宇安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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