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5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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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3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5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厚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4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厚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楊厚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審訴字第33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2793號判決上訴駁回維持原判,並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台上字第475號刑事判決確定。於民國103年4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0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0月30日法授矯字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賴邦元法官陳坤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怡孜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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