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3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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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3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搜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宜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方整形外科診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陳明債務人究為「東方整形外科診所」或「東方診所」?並提出債務人最新之設立登記資料。名稱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