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五七號
原告雲林縣四湖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柒拾柒萬貳仟柒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一百七十七萬二千七百二十七元,並自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八十八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陳述略稱:
(一)被告乙○○於八十一年八月十四日向原告借用一百八十萬元,約定八十一年九月十四日為第一次繳息日,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五計算,爾後按月繳納利息,到期還本;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經書立同一內容之借據、約定書,交與原告收執。惟被告只繳納至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經催告竟未清償,依法被告自應給付未償之本金一百七十七萬二千七百二十七元,及自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本件放款利息,是以基本放款利率加計百分之一‧二五機動計算。
三、證據: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擔保放款借據、電腦查詢清單、授信約定書、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表、撥款交易明細等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依本件授信契約書第十二條,約定由本院為第一審合意管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
(三)按訴之變更、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於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行為,不受限制,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違約金之請求,原本係以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算,但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減縮為自八十八年四月十五日計算。此係屬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揭之說明,自屬無礙。
二、原告主張:雙方訂立借款契約,原告貸予本金一百八十萬元,債務人竟自八十八年四月十五日起拒絕繳息,發生違約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電腦查詢清單、被告署名為借款人之授信約定書、擔保放款借據、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表、被告於四湖鄉農會03239—4—0帳戶內之撥入款交易紀錄等為證。被告對此亦未提出書面異議,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惟原告起訴聲明利息及違約金部分,係以固定利率計算,然經本院詳閱擔保放款借據,利率是規定「基本放款利率9‧5﹪加碼年息1‧25﹪按月計付,並同意於貴會調整基本放款利率時隨同調整」,所以應以機動計算利息及違約金,始為正確。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所請求利息超出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因為本件原告敗訴比例極小,不命原告負擔訴訟費用。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九條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陳宏卿~B法官蔡碧蓉~B法官葉明松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馮善詮附表:單位新台幣。
~FKT12V;週年利率┌────┬────┬─────────┬────────┬─────────┬──────────┐│借款本金│未還本金│利率│利息起迄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週年利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十計算違約金│約金│├────┼────┼─────────┼────────┼─────────┼──────────┤│壹佰捌拾│壹佰柒拾│百分之九‧二五│自88.03.22起│自88.04.15起│自88.10.15起││萬元整│柒萬貳仟││至88.10.31止│至88.10.14止│至88.10.31止│││柒佰貳拾├─────────┼────────┼─────────┼──────────┤││柒元整│百分之九│自88.11.01起│空白│自88.11.01起│││││至89.10.01止││至89.10.01止│││├─────────┼────────┼─────────┼──────────┤│││百分之八‧九│自89.10.02起│空白│自89.10.02起│││││至90.02.08止││至90.02.08止│││├─────────┼────────┼─────────┼──────────┤│││百分之八‧八│自90.02.09起│空白│自90.02.09起│││││至90.05.31止││至90.05.31止│││├─────────┼────────┼─────────┼──────────┤│││百分之八‧五五│自90.06.01起│空白│自90.06.01起│││││至91.08.23止││至91.08.23止│││├─────────┼────────┼─────────┼──────────┤│││百分之八‧四│自90.08.24起│空白│自90.08.24起│││││至91.09.23止││至91.09.23止│││├─────────┼────────┼─────────┼──────────┤│││百分之八‧三五│自90.09.24起│空白│自90.09.24起│││││至91.10.08止││至91.10.08止│││├─────────┼────────┼─────────┼──────────┤│││百分之八‧三│自90.10.09起│空白│自90.10.09起│││││至91.11.11止││至91.11.11止│││├─────────┼────────┼─────────┼──────────┤│││百分之八‧二│自90.11.12起│空白│自90.11.12起│││││至91.03.14止││至91.03.14止│││├─────────┼────────┼─────────┼──────────┤│││百分之七‧九五│自91.03.15起│空白│自91.03.15起│││││牌告前一日││至牌告前一日│││├─────────┼────────┼─────────┼──────────┤│││依原告基本放款利率│牌告當日計算│空白│自牌告當日計算││││加碼百分之一‧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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