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4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壹拾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昆曄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李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