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原附民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原附民字第37號原告 余依柔 被告 高景昊
彭郅凱 王正言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原訴字第2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有為如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248、4783、12237號起訴書所載之犯行,爰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及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㈠被告3人及 柯旻佑 、 蔡適澤 (另經本院裁定移送民事庭審
理)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3人就原告之請求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3人被訴上開犯行,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原訴字第29號刑事判決為無罪之諭知,則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呂如琦
法官吳軍良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伶純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