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簡字第24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簡字第24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鐘健凱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32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不顧他人之感受,於公共場所而為使人心生厭惡之猥褻行為,造成他人之驚嚇、厭惡及噁心,然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再參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簡易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第1項: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23276號被告乙○○男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107年1月15日凌晨0時許,至其前妻 林藝紜 所開設、位於臺中市○○區○○路○○○號之檳榔攤,明知該檳榔攤尚為營業狀態,且尚有其他店員在場,屬於不特定多數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竟仍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當場裸露生殖器,並以手撫摸生殖器,而為猥褻行為。
二、案經林藝紜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復經證人即告發人林藝紜於本署偵查中結證屬實,另有告發人提供之檳榔攤監視器錄影畫面隨身碟、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等在卷可憑,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公然猥褻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24日
檢察官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書記官賴嘉信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