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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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訴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694號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承翰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王金陵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其餘上訴駁回」(..吳承翰無罪部分)」,應更正為「其餘上訴駁回(..吳承翰部分)」。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主文欄第項有如主文欄所載之誤繕,此對照判決書第143頁、第147至150頁之理由欄記載可明。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陳宏卿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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