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48號原告 尤添澄
尤信雄 尤素敏 尤文斌 尤文祺 尤文晉 尤明芳 尤明順 尤水松 尤盛尤盛全 尤霖國 尤其祥 尤東山 尤國年 尤國輝 尤國順 尤國祥 尤金寶 尤松連 尤茂庚 尤正知 尤勝村 尤復盛 尤聰仁 尤聰貴 尤秋文 尤鵬翔 尤順正 尤順安 尤建華 尤光平 兼上三十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尤盛田 被告 尤捷老 祭祀公業法定代理人 尤金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第四頁第一行、第六頁第二十三行原告尤盛「泉」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尤盛「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書記官李玉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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