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48號原告 尤添澄
尤信雄 尤素敏 尤文斌 尤文祺 尤文晉 尤明芳 尤明順 尤水松 尤盛 立 尤盛全 尤霖國 尤其祥 尤東山 尤國年 尤國輝 尤國順 尤國祥 尤金寶 尤松連 尤茂庚 尤正知 尤勝村 尤復盛 尤聰仁 尤聰貴 尤秋文 尤鵬翔 尤順正 尤順安 尤建華 尤光平 兼上三十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尤盛田 被告 尤捷老 祭祀公業法定代理人 尤金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第四頁第一行、第六頁第二十三行原告尤盛「泉」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尤盛「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書記官李玉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