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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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9號原告豐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文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通機械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512,2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548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65,048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書記官郭雅妮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